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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应该免征土增税吗?
84785031 | 提问时间:09/03 17:51
科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9/0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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