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问一下,我们总公司在湖北,分公司在河南,现在河南税务局那边就是说让我们分公司做个 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企业所得税按三分之一在河南预缴,我们老板的意思就是说不做企业所得税核定,就弄一个总分机构,到时湖北这边确定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再分给河南分公司,我们老板这样说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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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0 | 提问时间:08/31 03:40
同学您好,
你老板的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不一定可行。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独立核算,自行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公司按照一定比例预缴。
如果河南税务局要求分公司做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并按三分之一在河南预缴,通常是有依据的。如果不按照税务局要求进行核定而自行决定只通过总分机构方式由湖北总公司确定后再分配给河南分公司缴纳,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面临税务风险,如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种核定和纳税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08/31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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