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任多项职责的冷却期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从严计算,看主导身份)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老师,麻烦解释一下这个冷却期的区别,要不画个图吧,怎么感觉前面都是5年然后顺序就是5/3/2年,后面就变成三年了然后就是5/3/3/2年,不理解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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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0 | 提问时间:08/19 10:58
这说的是两种情况
一共三类人 1. 项目合伙人 2. 项目质量复核 3.其他关键人
第一种情况,一人只担任上述一类人。比如甲五年内只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只担任复核人或只担任其他合伙人。 这三类人他们的工作期间最长都是5年,冷却期一次递减 5 3 2
第二种情况,就是你发的那些文字, 他的意思是比如甲五年内。先担任三年项目合伙人,又担任了两年质量复核人,那怎么计算冷却期的问题。 其实就看他在最长工作期间五年内,担任上述三类人哪一类人的比重大,他的冷却期就跟随比重大的走。
比如甲三年项目合伙人,其余两年无论是二类还是三类, 项目合伙人比重大,冷却期就按5年。 以此类推,又如甲三年质量复核人,其余两年无论是一类还是三类,冷却期按3年走。
再比如,如果没有哪一类的比重占过半,比如两年其他合伙人,两年复核人,一年项目合伙人,没有哪一类的比重过半了,那就取中间值冷却期三年
08/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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