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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怎么理解呢?
84785029 | 提问时间:08/17 16:52
刘艳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按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法规中,一些特定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尽管它们并非实际销售活动。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影响税收管理。以下是对这一现象的详细解释和具体情形: 定义机制 视同销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计税依据: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非应税项目的范围 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视同销售。 其他非应税项目:原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 税务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同时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举例说明:例如,某公司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则应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10×17%),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9.7万元(8+1.7),贷库存商品8万元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纳税调整影响 所得税考量: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某些情况下,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更新 营改增影响: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原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已经逐渐消失。 最新条例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取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因此相关规定自然失效。
08/1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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