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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里面的内容解释一下吧,可否举个例子
84784978 | 提问时间:08/15 09:0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假设甲企业破产,乙是担保权人。甲企业有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乙,该房产评估价值为 500 万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乙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过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甲企业除了这处房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设备、存货等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获得了一定的变现资金,假设变现资金为 300 万元。 在计算“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时,这 300 万元会被计入其中。但是对于乙优先受偿的那价值 500 万元的房产价值则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部分担保物价值是专门用于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不属于在破产财产在普通债权人间进行分配的范畴。 比如最终普通债权人是依据那 300 万元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等之后,按照一定比例和顺序进行清偿的,而乙则基于其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从房产价值中获得清偿,这 500 万元的房产价值就不包含在给普通债权人计算清偿比例和清偿数额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里面。
08/1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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