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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感觉c不对呀,固废产生地不排放也算吗?
84784954 | 提问时间:08/14 11:10
波德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08/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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