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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如果主张要回,这个付的购买时的对价是所有权人付?还是拾东西的人付?是不是还有经过公法拍卖得到遗失物的区别?
84784994 | 提问时间:08/10 09:19
小小柠檬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08/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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