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合伙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 A、自然人老
王、老李合伙组成。甲合伙企业 2023 年取得
经营利润 25 万元,并决定分红 20 万元,约
定分配比例为 4:3:3。当年 12 月底,甲合伙
企业以企业资金 20 万元为小王(合伙人老王
的儿子)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小王的名下。
老王当年 12 月共取得经营所得( )万元。
A. 6 B. 27.5
C. 26 D. 7.5答案是25*3/10+20=27.5(为啥不是拿分红的20算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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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4 08/02 11:46
在这个案例中,计算老王当年 12 月的经营所得不能仅仅依据分红的 20 万元来计算。
首先,甲合伙企业取得经营利润 25 万元,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 4:3:3,老王应分得的利润部分为 25×3/10 = 7.5 万元。
其次,甲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 20 万元为小王购买汽车,这 20 万元应视为对老王的分配。因为老王的儿子小王接受了这一利益,在税务上应视为对老王的分配。
所以,老王当年 12 月共取得经营所得为 7.5 + 20 = 27.5 万元。
而仅仅用分红的 20 万元来计算,就忽略了按照约定比例应分得的经营利润部分,所以不能只拿分红的 20 万元来计算。
2024 08/0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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