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咨询一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夫妻一方以【住房贷款】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以【住房租金】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符合规定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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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5 | 提问时间:07/19 12:33
您好,规定是不可以,但是现在操作上真的可以,我同事就有这样的,先扣着,查到不能扣我们再删除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参考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二十条
07/1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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