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我们公司丙给一家上市公司甲公司送货,因甲公司对供应商要求严所以我们老板通过乙公司给甲公司供货,法人是其姐夫,乙公司除了给甲公司开发票没别的业务,付款了再通过乙公司转给我们丙公司,我们通过甲公司买的钢板也开给了乙公司,如果乙公司进项不够,我们再一些开进项给乙公司,两个公司不存在虚开发票的现象,该交的税大部分通过丙公司交了,请问这种操作有无风险,该如何规避?
84784966 | 提问时间:07/19 10:5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操作存在较大的风险。 从业务实质来看,是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但通过乙公司进行交易,这种形式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刻意规避甲公司对供应商的严格要求,从而引发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乙公司除了给甲公司开票没有其他业务,这种情况容易被认定为“空壳公司”,涉嫌税务违规。 即使目前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但这种复杂的交易安排和资金流转可能导致税务认定上的困难和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尽量规范业务流程,使交易直接在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进行,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完善丙公司的资质和管理,满足其供应商标准。 2.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直接交易,应确保乙公司有真实的业务运营和管理,不仅仅是作为开票和资金中转的工具。 3.对于发票的开具和流转,应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和实际的货物或服务提供情况。 4.保留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7/19 10:57
7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