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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老师,长投购买日固定资产的增值影响当期被投资方净利润调整时,直线法折旧的期限总是找不准 若题中给了“预计使用年限10年”和“已使用年限2年” 或 “预计使用寿命40年”和“剩余使用寿命20年” 1.投资方:看“预计使用年限10-已使用年限2”或“剩余使用寿命20”(即从投资时还能用多久) 2.被投资方:看“预计使用年限10” 或 “预计使用寿命40”(一开始被投资方估计的折旧期限) 我不解有一道题中被投资方选的是“预计使用年限10”,投资方是“预计使用年限10-已使用年限8” ,但另一道被投资方选的却是和投资方一样的“剩余使用寿命20”,难道被投资方不是根据自己原有的预计使用寿命40年确定吗?
84784967 | 提问时间:07/17 11:3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确定长投购买日固定资产增值对当期被投资方净利润调整时,折旧期限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被投资方应按照其原有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折旧期限。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题目的具体条件进行分析。 如果题中明确给出了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那么在计算投资方的折旧调整时,可以使用剩余使用寿命。 例如,在第一个例子中,被投资方选的是“预计使用年限 10”,这是基于被投资方自身原有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的;而投资方是“预计使用年限 10 - 已使用年限 8”,这里使用了预计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得到剩余的可使用年限,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反映了投资方在购买日之后还能使用该固定资产的时间。 而在第二个例子中,被投资方选择和投资方一样的“剩余使用寿命 20”,可能是因为题目中的条件或背景导致被投资方的预计使用寿命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基于特定的交易安排或其他因素,使得双方都采用了剩余使用寿命来进行计算。 但总体而言,被投资方通常是根据自己原有的预计使用寿命(如 40 年)来确定折旧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或题目中有明确的说明需要采用其他方式。 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把被投资单位按照账面价值计算的净利润,调整为按照取得时公允价值口径计算的净利润,即:调整后的净利润=调整前的净利润 +(账面价值×本期出售比例 - 公允价值×本期出售比例)+(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 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 其中,(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 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的计算,就是要根据确定好的折旧期限来进行。折旧期限的确定需要依据题目的具体条件和所给信息,同时要理解交易的实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折旧调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07/1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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