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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之企业所得税,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84784978 | 提问时间:07/17 11:2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假设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9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委托境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 同时,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为:120×2÷3=80万元。 因为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所以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 2019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120 + 80)×75% = 150万元(假设加计扣除比例为75%)。 在这个例子中,A企业委托境外B企业研发的实际费用为110万元,按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8万元,但由于不能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即80万元),所以最终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确定为80万元。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07/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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