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所列不得抵消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消,债务人管理人以抵消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于抵消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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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07/12 21:29
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用于抵销的债权数额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的价值,那么这种抵销就不被允许了。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价值为80万元。如果该债权人想用这100万元的债权去抵销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那么其中80万元的抵销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这部分没有超过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而超出的20万元(100万元 - 80万元),由于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就不能进行抵销。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债权人通过抵销行为获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
07/1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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