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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何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何不是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啥区别?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为何要默认这个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为何不能签订合同之日起啥的
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转租后的第三人也一样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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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7/12 13:50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考虑。一般保证相较于连带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在未经过必要程序时就被要求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1.责任承担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相对较为被动;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几乎相同。
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的原因:
这样规定是为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避免保证人责任期限不确定之间取得平衡。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较为合理,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可能导致保证期间过长或过短,不利于保证关系的稳定和各方权利的保障。
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转租后的第三人不一定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通常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原租赁合同可能被解除,此时转租后的第三人可能无法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如果转租经过出租人同意或者原租赁合同中明确允许转租,那么转租后的第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转租给丙。如果甲发现后解除了与乙的租赁合同,那么丙就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甲同意乙转租,或者租赁合同中允许乙转租,那么丙在租赁期间内,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其租赁关系仍可维持。
07/1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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