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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追索权问题 如果支票的付款人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进行期前追索。请问这个结论正确吗? 另外,按照讲义中法条的理解,如果支票人的出票人宣告破产,持票人不能期前追索,那么提示付款的时候出票人账户没钱支付怎么办???(假设没有保证人和背书人)
84785028 | 提问时间:07/06 18:03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关于支票付款人宣告破产的追索权 在支票支付过程中,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宣告破产,这直接影响到支票的支付能力。然而,根据支票法的一般原则,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导致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进行期前追索。期前追索通常发生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而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等同于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付款人破产导致支票无法兑现,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但这更多是基于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流通性和信用性的原则,以及民法中关于合同违约和债务追偿的规定,而非直接依据期前追索权。 关于出票人宣告破产的提示付款问题 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宣告破产,而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发现出票人账户没有钱支付,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进行提示付款。 如果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行使追索权:虽然这是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进行的,但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如存在)等票据当事人进行追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包括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法律救济:如果追索无果,持票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债权申报:如果出票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结 支票支付过程中遇到付款人或出票人破产的情况确实会给持票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接受支票作为支付方式时,持票人应当谨慎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同时,在发生支付问题时,持票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7/0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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