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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票据债务人为什么是甲不是丁?为什么出票人是乙不是甲?
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一句持票人的前手能理解。但是出票人不能理解。乙背书给丙为什么是出票人。从甲乙丙来看。甲是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人,那甲不才是出票人吗?票据的债务人不是丁吗?为什么-是甲?这张商业承兑汇票是丁承兑丁才是付款人才是真正的债务人,这个是我的不理解,然后问题就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是甲不是丁?为什么出票人是乙不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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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7/05 21:13
在解析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出票人、承兑人、债务人和持票人。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的原始创建者。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后,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因此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虽然涉及了票据的流转,但它并不是这张汇票的出票人,而是最初的持票人(或称收款人)。
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在这个案例中,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因此丁公司是承兑人。承兑人通常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因为它承担了最终的付款责任。
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中,债务人的概念相对宽泛,可以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然而,在具体情境中,我们往往关注的是直接对持票人负有付款责任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丁公司是承兑人,但问题关注的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是甲不是丁”,这实际上是在询问为何甲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抗辩理由会被提及。实际上,这里的“票据债务人”可能是一个泛指,但具体到本案的抗辩情境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其抗辩理由通常不能直接对抗善意且给付对价的持票人(如丙公司)。丁公司作为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但其并不直接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
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将票据转让给当前持票人的前一个票据权利人。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前手。
抗辩事由的局限性: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票据权利的成立只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不受其原因关系的影响。因此,甲公司不能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即电脑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向善意且给付对价的持票人丙公司付款。
所以,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具体取决于票据关系和法律规定。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丁公司是承兑人并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但问题关注的是甲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以及为何出票人是甲而不是乙。
07/06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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