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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4个问题
84785028 | 提问时间:07/05 10:08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4)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金融产品,如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基金等。RQDII 开展境外投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这是为了控制人民币的跨境流动,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货币汇率的稳定。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将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促进对外投资的便利化,同时通过登记备案也能对资金流向和规模进行一定的监管和统计。 2.“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意思是这些机构借到的外债资金不能兑换成人民币在境内使用。这主要是为了控制外汇资金的流动和使用,防止热钱涌入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经济造成冲击,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外债资金的使用符合外债管理的政策目标。 3.担保标的不包括委托贷款,可能是因为委托贷款的性质和风险特征与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有所不同。本外币贷款的说法是因为贷款既可以是以人民币发放,也可以是以其他外币发放。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降低风险,保障各方的权益。 4.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时,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可能是为了在不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前干预,同时也能通过事后核查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
07/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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