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4个问题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1《外汇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为何说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了“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为何说是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2.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倾销的是进口货、在国内卖?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指对同一国同一种进口的倾销进行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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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7/04 23:19
1.《外汇管理条例》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属人主义原则,是指只要是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其在境内还是境外的经济活动,都受到本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属地主义原则,是指只要经济活动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论其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管辖。
例如,中国居民在境外的外汇收支活动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这体现了属人原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汇业务也要依照中国相关条例,这体现了属地原则。
《反垄断法》适用地域范围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原因如下:
属地原则,即只要相关垄断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就受我国反垄断法的管辖。
效果原则,如果垄断行为虽然发生在境外,但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受我国反垄断法管辖。
比如,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达成的垄断协议,但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就可以对其进行规制。
1.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指的是将国外生产的产品倾销到国内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是倾销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 5 年,通常是针对来自同一国家的同一种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如果经过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再度发生,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例如,从 A 国进口的某种钢材被认定为倾销,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不超过 5 年。5 年后复审发现停止征税会使倾销和损害再次出现,就可以延长征收期限。
07/0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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