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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哪些费用可以开具经济代理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免税发票?有税务文件号吗?
84785001 | 提问时间:07/03 09:28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 相关税务文件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另外,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免税发票。 如果要享受该免税政策,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通常需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 2.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3.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证明(核查原件后退还,留存复印件)。
07/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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