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公司和王某、陈某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没有国有参与。A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2023年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3月,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教育培训业务。B公司不设股会,由A公司履行股东会职权。
问:A公司在设立B公司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02 | 提问时间:07/01 10:45
同学你好
A 公司在设立 B 公司的过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 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2.B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A 公司履行股东会职权,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通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所以,A 公司设立 B 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07/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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