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甲、乙、丙、工各出资100万元,乙、丙、丁皆以货币出资,甲以房屋出资,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三个问题:(1)丁在股东乙、董事王某的协助下,抽逃出资80万元,截止到B公司查实,已产生利息8万元;(2)田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70万元,经查实。甲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戊;(3)股东丙的出资款系贪污款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A公司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B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简要说明理由。(2)若丁已将抽逃出资用干投资,且投资失败,颗粒无收,B公司可否要求股东乙、董事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A公司的债权人C可否在丁已向B公司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再要求其承担88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56 | 提问时间:2022 06/07 16:15
1,可以,80万
因为抽逃出资。那么对抽逃部分承担责任
2,不可以
这属于a公司的责任,另外的高管和股东个人不再另行承担
3,可以
这属于替丁承担,可以追偿
2022 06/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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