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河南恒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第二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本次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到会股东代表100%股权。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坤主持。本次会议召集,通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归定。经代表公司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本公司与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田城文苑西项目地下室车库地坪基层施工及集水井及截水沟盖板施工工程劳务合同》无力垫支,承包给公司法人刘明坤,身份证号:412821199104215319 ,本项目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出资,回款由承包人所得,自负盈亏。
全体股东签字:
盖章:
您好老师这个牵扯不到税上问题吗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66 | 提问时间:06/27 09:57
这份股东会决议书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根据决议内容,公司将无力垫支的项目承包给法人刘明坤,由其出资并获得回款,自负盈亏。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以下税务影响:
增值税:根据承包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承包经营所得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取决于公司和承包人的税务身份。
印花税:承包合同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06/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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