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集团内部有偿借款利息支出,为何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实际支付和取得发票呢?而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没有实际支付取得发票就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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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06/26 16:01
增值税抵扣规定: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地,集团内部有偿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因此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就无法确定利息支出的金额,也无法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
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内部有偿借款利息支出,要求实际支付是为了确保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构的利息支出被扣除。而对于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性质和来源较为复杂,可能无法直接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联,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实际支付取得发票,也可以根据合理的估计和凭证进行扣除。
税务管理的便利性:要求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取得发票可以简化税务管理和减少争议。实际支付可以提供明确的资金流动证据,而发票则可以作为支出的合法凭证。这样可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和监管,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纠纷。
06/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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