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出一个优化方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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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4 | 提问时间:06/26 14:27
这种税收筹划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规定,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这里的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设备修理后使用寿命增加了 3 年,但修理费用 20 万元占原值 30 万元的比例未明确是否达到 50%以上,如果没有达到,就不应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摊销处理,而应直接在当期扣除。如果不考虑该比例条件而直接按此处理,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或提前交税,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最优原则。
06/2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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