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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合伙事务执行,共同执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执行,就是各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那就是有权处分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的权利,怎么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呢?
84785028 | 提问时间:06/25 21:1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要明确“共同执行”的含义。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确实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这是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共同执行的方式,意味着任何一位合伙人在其权限范围内,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原则,是基于法律对交易安全和公平性的保护。它主要是指,即使合伙企业内部存在某种纠纷或权力限制,这些都不能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那些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合伙企业内部纠纷或权力限制的第三方。 具体到你的问题,虽然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或权益。如果某个合伙人在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合伙企业的财产或权益,这可能会构成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与该合伙人交易时,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一侵权行为,那么该第三方就可以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在平衡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关系和外部的交易安全。它要求合伙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不仅要考虑到自身的权益,还要考虑到对外部交易的影响和第三方的权益。
06/2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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