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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权益法下的被动稀释不是用增资额*新的持股比例-稀释的持股比例/原持股比例*原长投吗
84784964 | 提问时间:06/25 12:0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权益法下的被动稀释可以使用以下公式计算: 增资后持股比例×增资额-增资前长投的账面价值×下降部分对应的比例 或者 增资后持股比例×应该享有的增资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增值前持股比例×应该享有的增资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具体使用哪种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果没有内含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 在权益法下,被动稀释后仍为权益法,可以视为被稀释掉的那部分股权被出售了,售价=被稀释后按照被投资方增资金额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被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对应账面价值,应该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被稀释后按照被投资方增资金额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对应账面价值。 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简单理解为视同是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如果存在内含商誉,投资方因股权比例被动稀释而“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应当比照投资方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06/2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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