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都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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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06/25 08:59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分配,实现横向公平(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和纵向公平(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4.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即在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适用。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特别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或对象的法律)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以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06/2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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