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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老师,什么情况下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4785012 | 提问时间:06/23 17:55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以下您参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达到时转入销项税额)收入早于税法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举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按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在实际收款前。 账务处理: A.会计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B.达到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老项目、甲供、清包 曾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跨地级市服务发生地;本地级市:机构所在地;
06/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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