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只有集团项目组审计,或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审计,那么组成部分可以自己审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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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9 | 提问时间:06/11 21:39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集团项目组可以单独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选择参与组成部分的审计工作。组成部分作为集团内的实体或业务活动,其财务信息需要被包括在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当只有集团项目组进行审计或参与组成部分审计时,可以引出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组成部分是否可以自行执行内部审计。
通过分析相关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 **法规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确保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2. **审计质量**: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指导、监督集团项目组成员,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以确保审计的质量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要求。
3. **审计风险**:在集团审计中,需考虑审计风险,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未发现财务信息错报的风险,以及集团项目组可能未发现该错报的风险。
4. **集团控制**:集团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与集团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集团项目组应了解集团层面控制以评估其影响。
5. **沟通合并**:注册会计师应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与发现问题,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清晰沟通,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发表审计意见。
6. **审计责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责任,且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7. **审计计划**:集团项目组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并评价审计证据得出结论,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此外,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需要评估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视具体情况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最后,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组成部分可以进行自己的内部审计,但集团项目组需要参与并监督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展,确保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反映了真实、公允的财务状况。而且,所有涉及的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相应的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6/1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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