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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老师,不是说买卖不破租赁吗?如果这种情况就不对?
84785000 | 提问时间:06/10 06:19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所有人应当尊重已有的租赁合同。然而,这一原则并非没有例外。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出租的财产,其租赁关系并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条文的规定**:《民法典》第405条明确指出,如果抵押权设立前财产已经被出租并转移占有,那么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之,如果抵押权设立后才出租的财产,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 **权利设立的时间**:关键在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如果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并转移了占有,那么租赁权可以对抗后来的抵押权。但如果租赁关系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建立的,那么它不能对抗已经存在的抵押权。 3. **租赁权的保护**: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基于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的事实。这是因为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能够向第三方表明承租人的权利状态。因此,只有在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情况下,租赁权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4. **抵押权的公示**: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其设立通常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权的存在对第三方具有公示效果,从而使得在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该抵押权。 5. **实践中的处理**:在实际处理中,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查询了不动产登记,并且确认了租赁物上没有设立抵押权,那么他们的租赁权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反之,如果没有进行这样的查询,或者租赁物在之后被设立了抵押权,那么承租人的权利可能就会受到损害。 6.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在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但如果财产被法院拍卖以实现抵押权,新的所有者可能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7. **承租人的自我保护**: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查询不动产登记,确保租赁物上没有设立抵押权。同时,保留好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租金的凭证,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自己的权利。 8. **抵押权人的核实义务**: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实地查看抵押物的占有情况,并在非抵押人占有的情况下详细核实占有人的信息。这有助于防止在抵押权实现时出现租赁权的有效对抗。 在考虑上述分析后,以下是一些额外的建议: -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确认租赁物上是否存在抵押权。 - 承租人应保留好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实地查看抵押物的占有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承租人提出抗辩。 综上所述,虽然“买卖不破租赁”是一条普遍原则,但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财产中,租赁关系并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这是《民法典》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旨在平衡承租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在进行交易前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06/10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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