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老师,我感觉我可能没表达明白。
我重新组织语言,首先这句话“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中描述的主体如果进行收购,那么是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对吗?
但是,这里的王某并不符合这句话中主体的描述啊,因为这句话提到是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才不构成内幕交易,而王某最开始只有2%,并不是5%以上,王某是收购之后才有5%以上的,那么王某持有2%股份的那天进行收购应该不属于“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了吧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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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6/08 20:27
首先,关于“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这一描述,它确实是指那些已经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体在进一步收购该公司股份时,这一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内幕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不构成,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来判断)。
然而,在您描述的王某的情况中,王某最初只持有上市公司2%的股份,这确实不符合上述描述中的“5%以上”的条件。如果王某在持有2%股份时进行了股份收购,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这一特定情况。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王某的收购行为就一定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判断通常涉及更多的因素,如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性质(是否为非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的获取时间、交易的时间等。如果王某在收购过程中使用了非公开的重要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对股价有重大影响,那么他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06/0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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