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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 如果此处构成表见代理,C获得了票据权利,那么A需要承担票据责任。我的问题是B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吗? 同时,我看后面关于善意取得的内容中(如下图),当D善意取得后,X作为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票据责任,而原权利人作为被代理人却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请问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这之间到底是存在什么关系,才会出现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善意取得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84785028 | 提问时间:06/05 16:4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使得第三人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与之进行交易。为了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如A)承担代理行为(如C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你的问题,如果C基于表见代理获得了票据权利,那么A作为被代理人,确实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B(除非B是表见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否则通常不涉及B)在此情境下不需要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在票据法中,如果D善意地从无权处分人(如X)那里取得票据,D即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而原权利人由于失去了对票据的控制,通常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对于你的问题,X作为无权代理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如支付票据金额),但原权利人(如票据的真正权利人)通常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关系对比: 在表见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导致第三人的误信,法律为了维护这种信赖利益,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在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如D)基于善意从无权处分人(如X)处取得票据,法律为了保护这种交易安全,确认第三人的票据权利,原权利人因失去控制而不再享有票据权利。
06/0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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