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为什么只有在算债务人重组损益时要考虑相关增值税(销项税),而算债权人重组损益时不用考虑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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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5 | 提问时间:06/03 09:10
1.债务人角度:当债务人使用非现金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来清偿债务时,这些资产的转让会涉及增值税的销项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人需要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在这个过程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包含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在计算债务人的重组损益时,需要考虑增值税销项税,以确保准确地反映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所获得的利益。
2.债权人角度:债权人接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个损失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当债权人接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是存货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资产时,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抵扣受让资产过程中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征税。在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时,债权人不需要直接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这是因为进项税是在后续资产转让或使用时才会涉及的问题,与债务重组损失的计算无直接关联。
总结来说,债务重组中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涉及的交易性质不同。债务人需要计算销项税以准确反映其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利益,而债权人则可以在后续资产转让或使用时抵扣进项税,以避免重复征税
06/0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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