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增值税有什么特殊赠策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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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6 | 提问时间:06/03 09:02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2、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06/0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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