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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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4 | 提问时间:05/31 19: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05/3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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