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发行新股作为对价,购买乙公司所持丙公司60%股份。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3年内(2×23年至2×25年)丙公司每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若丙公司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乙公司将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及甲公司作为对价发行时的股票价格计算应返还给甲公司的股份数量,并在承诺期满后一次性予以返还。2×23年,丙公司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经双方确认,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相应的股份数量。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应收取乙公司返还的股份在2×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项目名称为( )。
A.其他债权投资
B.交易性金融资产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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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5/31 18:52
B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因该预期利润未实现的情况是在购买日后新发生的,在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且不属于对购买日已存在状况的进一步证据,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将该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05/31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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