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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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4 05/23 17:25
您好,请问对此有什么疑问吗?
2024 05/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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