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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A公司为一家危货运输公司,有危货运输资质,B公司是一家危货贸易公司,没有运输资质,B公司就把自己购入的车辆都**在了A公司,又以A公司的名义聘用了司机和押运员,司机押运员的工资都在B公司开,B公司贸易收入的发票仍旧开给了B公司。这样操作对A,B公司都有哪些税务风险?正规的操作应该是怎样的?A公司能给B公司开具车辆租赁的发票吗?A公司作为贸易公司,能给司机押运员开工资吗?
84784970 | 提问时间:05/14 12:13
黄陆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针对你提到的A公司和B公司的操作方式,确实存在一些税务风险。首先,**经营在法律上是被否定的,因为它涉及到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这可能导致双方公司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正规的操作应该是这样的:B公司作为危货贸易公司,应该通过合法渠道寻找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如A公司,来运输其货物。B公司应该与A公司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并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给B公司。 关于车辆租赁发票的问题,如果A公司将车辆出租给B公司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A公司可以开具车辆租赁发票给B公司。但是,这种操作需要确保A公司的车辆确实被B公司用于货物运输,并且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至于A公司作为贸易公司是否能给司机押运员开工资的问题,这取决于A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注册情况。如果A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了可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且已经为司机和押运员办理了相应的社保和个税手续,那么A公司是可以给他们开工资的。但是,如果A公司只是单纯的贸易公司,并没有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那么它就不能直接给司机和押运员开工资。
05/1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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