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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这种情况的区别是不是在于 相对人已经是非善意的,因为涉及上市公司肯定得披露才行,此时不用赔1/2,如果是非上市公司,那就得陪1/2
84785028 | 提问时间:05/09 18:32
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确实存在一个基于信息披露和非善意相对人的区别。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 1.上市公司的情况: 2.非上市公司的情况: 总结来说,这两种情况的区别确实在于信息披露义务和非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对人如果未能根据**息行事,则被视为非善意,上市公司可以据此主张不承担责任。而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样的严格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05/0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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