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上游企业欠税,税务局要求我们公司之前取得的他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合法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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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7 | 提问时间:05/06 16:33
需要
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底76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考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详见清单)应按照规定做如下处理:
1、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作为买卖双方的下家企业,真实购进了上家企业的货物,并取得了上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资金、货物、发票 “四流一致”。
2、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
3、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4、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消费税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办理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
05/0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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