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有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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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3 | 提问时间:05/02 11:06
养老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即: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那么与养老产业有关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一、耕地占用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规定,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契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年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因此,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三、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条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根据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第一条规定,上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性质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房产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方面,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4年5月的解析——
养老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立足于助推养老服务的发展,为社会养老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就“养老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一一解读。
营业税优惠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南京金康天地护养院负责人金院长说:“我们养老院成立之初,地税主管部门就上门进行政策服务,2013年度,我们养护中心享受了88836.85元营业税的优惠,税收优惠大力帮助我们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与发展。”该养老院是一所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集中居住、日常生活起居、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由此明确,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与养老院之类的机构相似,家政服务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老人护理服务也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优惠,具体优惠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这里所称的家政服务,包含了老人和病人护理服务。
此外,包括经营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在内的社区服务业,对鼓励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可免征营业税。但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年金”个税递延:加速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老王是南京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2014年5月,他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到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为了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税务部门就企业和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即俗称的“企业年金和职工年金”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于是打电话向鼓楼区地税局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起,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付的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目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老王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凡是2014年1月之前缴付的年金,退休后领取时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仅就其余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老王按月领取,则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按年或按季领取,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年金账户托管人计算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税务局申报解缴。
在认真听取了税务人员的解答后,老王自己算了一笔账。假设截至2013年12月底,企业和老王共缴付年金18万元均已按旧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2015年两年期间,企业和老王又缴纳了2万元年金。2015年12月退休时,如果按旧政策计算,老王需缴纳1200元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新政策,老王仅需缴纳36元个人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了,这让他感到很高兴。
他表示: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双重覆盖的人群数量有限,但国家出台了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相信将来的覆盖面一定会大幅度提高。
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民间向养老产业捐赠
日前,某区地税局接到一家服装加工企业来电咨询,该企业老总热衷慈善事业,在春节的时候通过当地政府牵线,为所在乡镇敬老院捐赠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服装和冬季生活用品。由于今年服装行业整体效益不好,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企业老总向税务机关咨询到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捐赠能否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干部向该企业会计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对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老年服务机构专门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院)等等。
企业老总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他表示自己一直积极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特别是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也希望自己的企业经营状况越来越好,能够为社会多做贡献。
“房土”两税减免:支持养老机构硬件升级
“我们老年公寓想扩大规模,又怕扩大规模后老年公寓会有一些新增税负,请问税收上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扶持吗?”张会计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地税局咨询。
张会计所在的老年公寓在辖区内成立最早,服务周到,口碑最好,得到了附近居民的普遍认可。一传十,十传百,这几年慕名而来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其中不乏高级知识分子和退休干部。旧的设施和楼房已经无法满足现如今的需求了。因此老年公寓的领导准备对老公寓楼进行扩建,并新增部分床位,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的养老环境,但又担心会产生不少税费以至于扩建成本较高。
地税人员听闻上述情况后,向张会计介绍说,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只要老年公寓的非营利性质不变,其新建的自用房产、土地不会额外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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