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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凶”的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这两个为什么对董监高规定的范围不一样呢,一个有监事,一个规定没有监事,两个按哪个来呢
84785028 | 提问时间:04/30 15:27
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您提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董监高”连带责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不同版本或不同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的定义和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解释,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规定将已缴纳的出资款项或资产转移出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一个规定中,提到“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监事”,可能是因为在该规定的具体情境或法律解释中,监事并不被认为是直接参与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人。 然而,在第二个规定中,明确提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监事”被明确纳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监事在防止抽逃出资方面的职责和责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至于应该按照哪个规定来执行,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有了更明确或更严格的规定,那么应该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某个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吻合,那么也可能选择适用该规定。 总之,在处理涉及“抽逃出资”和“董监高”连带责任的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04/3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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