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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是法条原文说的是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84785028 | 提问时间:04/26 15:28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您所提到的法条内容是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时,担保人责任的法律规定。这里涉及到两种主要情况: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担保人对于旧贷和新贷都承担了担保责任,所以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包括以新贷偿还旧贷)使用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都不会因此改变。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新贷的担保人在同意提供担保时,可能并未意识到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因此他们可能并没有承担这种风险的意愿。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担保人仍应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提供担保时能够充分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据此作出决策。同时,这也提醒债权人在与新贷担保人协商时,需要明确告知贷款的用途,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04/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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