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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4 04/24 19:38
朱飞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C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4 04/2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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