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律师、行政人员)对该类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老师,这段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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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04/24 09:31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的。他们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费用,但这个扣除标准是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来确定的,通常不超过当月分成收入的30%。
04/2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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