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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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1 | 提问时间:04/22 14:49
当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需要根据支付受托方的加工费用以及消费税等款项进行会计分录。假设加工费用为A元,消费税为B元,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A+B)元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A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B元
接下来,当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这些应税消费品时,会计分录应反映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消费税的处理。假设销售收入为C元,销售成本为(A+B)元,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元(注意这里的D元可能会因为销售价格的提高而不同于之前的B元),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C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C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A+B)元
贷:库存商品 (A+B)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D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D元
04/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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