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