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不一样
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依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要解除劳动关系,都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不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您的截图中只不过第一个里面没有提到试用期。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含处于试用期内呀?随时通知意思就不是一定要提前三天。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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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4/20 17:55
你好,
您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实包括一些特定的情况,但“处于试用期内”并不直接等同于“随时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确实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等。
然而,对于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稍有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通常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至于“随时通知”这一表述,它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等待或提前通知。但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这种情况,而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
综上所述,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4/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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