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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而两个或多个保证人之间并非票据关系中的前后手,他们对票据债务的承担是平行且相互独立的,所以按照票据法的一般原则,一个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就是按合同法中,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索,一个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按票据法,保证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索,一个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是吗?
84785028 | 提问时间:04/20 17:37
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04/2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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