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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万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单位成本为7万元。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表明,在该商品出现瑕疵时,将根据商品的具体瑕疵情况给予客户价格折让,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合同开始日,甲公司估计将提供12万元价格折让。2×22年12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假定乙公司已取得60件配件的控制权。2×22年12月17日,乙公司发现配件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返工,甲公司返工处理后,乙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满意,至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2×22年12月31日,为了维系客户关
84784957 | 提问时间:04/08 12:05
朱飞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A合同开始日,因甲公司估计将提供12万元价格折让,所以交易价格=120×10-12=1188(万元)。2×22年12月15日应确认销售收入=1188÷120×60=594(万元),甲公司将给予乙公司一定的价格折让,而后续实际给予的折让与初始预计的折让差异属于相关不确定性消除而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化,应作为合同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因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整个合同相关,应当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其中,已交付的60件配件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其控制权已经转移,因此,甲公司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将价格折让增加额12万元(24-12),冲减当期收入6万元(12×60/120)。甲公司已转让商品2×22年应确认收入=594-6=588(万元)。
04/0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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